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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补充细则
中国黄茶网(yyzzt.com)    2013年03月31日   作者:   来源:霍山茶业发展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是对《“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内容的补充和完善,旨在使《规则》的内容更加完善、操作更加方便。
 
         第二章 申请使用商标的条件
       第二条 凡申请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或个人除具备《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条件符合的须办理QS认证。
       第三条 自“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由县茶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将合同副本报工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商标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由县茶叶产业协会和县工商局共同管理,日常工作以协会为主,执法检查由工商局负责。协会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协会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类渠道,加强对“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宣传,引导广大茶叶及其包装物的制造、销售商依法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切实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和广大消费者利益。
     第六条 协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市场进行定期检查2次,不定期抽样检查若干次,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登记档案。检查中,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两次检查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的,协会有权单方终止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回《许可证》。造成损失的,由商标使用者赔偿。
(一)以其它茶叶冒充霍山黄芽的。
(二)销售有杂质、霉变和干度不够的霍山黄芽的。
(三)茶叶包装标识的级别与内装茶叶不符的。
 
  第四章 包装印制及管理
 
      第七条 所有自行设计、制造、销售的包装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装上必须印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霍山黄芽”证明商标字样、字体和相应的图案标识。
(二)产品的材料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质量可靠,安全环保。
(三)“霍山黄芽”证明商标防伪标识由协会统一印制使用,被许可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四)自行设计的每个包装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将设计样稿报茶叶协会审核、备案。符合上述规定的,方可持协会出具的《包装印制授权书》到已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包装生产企业印制,并申请使用相应数量的“霍山黄芽”证明商标防伪标识。
(五)对未经备案人允许而仿制他人已经备案登记的包装,协会不予备案登记。工商部门将根据该包装的登记备案时间等相关因素,给予仿制者及其相关企业一定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仿制侵权行为、销毁仿制产品,同时,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茶叶经销商所经销产品必须有各自的产品标签和协会印制的防伪标识。标签上必须注明产地、等级、净含量、卫生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存贮方法(低温、干燥、避光、密封)、经销商名称、经销商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消费者可根据产品标签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和防伪标识查询产品质量的真伪。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经县物价部门核准,凡批准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协会缴纳相关使用和管理费,每个合同期标准如下:
(一)销售霍山黄芽,按销售额收取0.5%的商标使用费和0.3%的管理费;
(二)销售霍山黄芽茶包装物,按销售额收取1.0%的商标使用费和0.5%的管理费;
(三)生产霍山黄芽茶包装物,按产值收取2.0%的商标使用费和0.5%的管理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与《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霍山茶业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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