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霍山黄芽”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霍山黄芽”商标使用管理和霍山黄芽茶的经营活动,促进霍山茶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霍山黄芽”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霍山黄芽”特定品质的商标。
第三条 霍山县茶叶产业协会是“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工商局、县茶叶产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管理领导组,统一全县的“霍山黄芽”证明商标、“霍山黄芽”茶及“霍山黄芽”包装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加工经营“霍山黄芽”茶、加工经营“霍山黄芽”包装产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霍山黄芽”鉴定标准
第六条 “霍山黄芽”品质要求必须符合霍山黄芽茶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319-2003)。
1、产地要求。必须产自霍山县境内茶区。
2、产品分级。霍山黄芽分为特一级、特二级、一级、二级、三级共五个级别,其中特一级茶叶产地为金鸡山、乌米尖、金竹坪三个特定区域。
3、采摘要求。采摘标准为一芽一叶初展至一芽三叶初展;采摘时要求“三一致”(形状、大小、色泽一致)、“四不采”(即开口芽不采、虫伤芽不采、霜冻芽不采、紫色芽不采)。
4、制作要求。必须严格按照霍山黄芽加工工艺生产制作。其中产品符合霍山黄芽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319-2003)。
第三章 申请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含个人,以下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茶叶或茶叶包装。
2、有固定经营场地,有较稳定的加工单位作为“霍山黄芽”茶产品来源。
3、有一定的销售量,年经营“霍山黄芽”茶不低于1000公斤或“霍山黄芽”包装年营业额达50万元。
4、经考核有一名以上合格的茶叶技术人员。
5、经营和生产“霍山黄芽”包装的单位必须经县茶叶产业协会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印刷在茶叶包装物上的字样必须符合注册商标字样要求,不得改变。
6、经营单位有自已商品商标的可以采取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同时使用的方式。
第八条 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的申报程序。
1、申请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向县茶叶产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2、县茶叶产业协会会同工商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对申请单位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3、按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综合审查合格并检测后,由申请单位与县茶叶产业协会签订《“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县工商局备案。
4、获准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向县茶叶产业协会交纳相关费用。
5、获准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领取由县茶叶产业协会签发的“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霍山黄芽”证明商标防伪标识和“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牌匾。
第九条 非常年经营“霍山黄芽”茶及“霍山黄芽”包装的单位,按加工经营批次进行分次申请。
第四章 被使用许可人的权利义务与违规责任
第十条 “霍山黄芽”证明商标被使用许可人享有的权利。
1、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凭“使用许可证”向注册人领贴防伪“霍山黄芽”证明商标标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牌匾。
2、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允许经营在固定加工厂加工的合格的“霍山黄芽”茶产品,允许购买使用其他被使用许可人设计印制的“霍山黄芽”包装产品并经营使用。
3、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可以在“霍山黄芽”包装产品上印制“县茶叶产业协会监制”字样。
4、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有权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有权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进行商品广告宣传,其经营的“霍山黄芽”茶产品,享有特定质量的名、优、特产品的声誉。
5、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优先参加县茶叶产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与技术交流活动等;有享受信息服务的权利;有对证明商标和使用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建议的权利。
6、县茶叶产业协会优先向“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单位提供有关产品设计、技术工艺、项目设备等信息和咨询。
7、未获准或被取消“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单位,可在接到批复15天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注册人应当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决意见。
8、“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继续使用者,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十一条 “霍山黄芽”证明商标被使用许可人履行的义务
1、有维护“霍山黄芽”茶产品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的义务,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不低于申请时质量的水平并接受县茶叶产业协会不定期抽查。
2、必须在“霍山黄芽”包装产品上印制“县茶叶产业协会监制”字样。
3、在出售“霍山黄芽”茶产品时必须加贴“店名名称、地址、电话”字样的标签。标签由商标使用者自行印制并报县茶叶产业协会备案。
4、有按规定交纳“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费的义务,有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的义务。
5、必须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组织产品的生产和检验。
6、“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在商标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并签订《合同书》和更换《许可证》。
7、“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使用者不得在以下方面经营使用。
(1)不合格的“霍山黄芽”茶产品。
(2)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从事未经县茶叶产业协会许可的一切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霍山黄芽”证明商标被使用许可人违规应承担的责任。
1、凡违反本规则而引起的经济责任,由商标使用者自行承担;
2、凡违反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由县茶叶产业协会撤销其使用权,收回《许可证》,并终止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商标使用者赔偿。
3、“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权未经县茶叶产业协会许可不可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商标使用权,终止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并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人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商标使用权。
(1)经检验产品不合格,又经营出售的。
(2)拒绝接受检验产品和包装的。
(3)未按要求使用包装或粘贴标签的。
(4)超出授权范围而经营与“霍山黄芽”有关行为的。
5、对触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规者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自动放弃“霍山黄芽”证明商标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县茶叶产业协会公告于众。
第五章 “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县茶叶产业协会成立茶叶检测中心,负责对“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会同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霍山黄芽”茶的宣传、保护工作,依法打击侵犯“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未经县茶叶产业协会授权,任何单位不得经营“霍山黄芽”茶产品,“霍山黄芽”包装产品,不得使用“霍山黄芽”字样。
第十六条 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管理
1、质量标准按霍山黄芽茶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319-2003执行。
2、检测中心随时对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按本规则第六条标准进行抽验。主要项目包括感官品质(色、香、味、形)、净度、含水量等。
3、检测中心随时对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的“霍山黄芽”茶包装产品进行检验,内容包括:(1)经营使用的是否是县茶叶产业协会允许使用的“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单位印制的包装。(2)是否加贴了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标签。(3)是否在包装上印制了“县茶叶产业协会监制”字样。
第十七条 “霍山黄芽”证明商标受到侵害时,县茶叶产业协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县茶叶产业协会有偿服务使用“霍山黄芽”证明商标,对被许可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标准如下:
1、经营成品“霍山黄芽”茶,按茶叶产值收取1%证明商标使用费和0.3%管理费。
2、经营“霍山黄芽”包装,按包装产值收取2%证明商标使用费和0.5%管理费。
第十九条 “霍山黄芽”证明商标的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申报产品的考察、检测、评审、监督,印制证明商标标识,受理商标案件的投诉和查处,宣传证明商标等。
第六章 商标及包装印制管理
第二十条 印制“霍山黄芽”证明商标及包装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有与承印“霍山黄芽”证明商标及包装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设施条件。
3、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的规章制度。
4、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商标及包装印制单位在承接“霍山黄芽”证明商标印制业务时除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对印制委托人审核外,每批产品生产前应收到县茶叶产业协会出具的生产授权书,按授权数量进行生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茶叶产业协会负责解释,自批准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