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促进公平竞争,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我县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暂行规定》(安政综〔2010〕1号)、《安溪县关于扶持茶产业做大做强和促进茶企回归的暂行规定》(安政综〔2009〕218号)、《安溪县关于支持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规定》(安政综〔2010〕2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鼓励措施
适用范围:在安溪县境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安溪铁观音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除外)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获得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权,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后,在安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网、茶多网和其他新闻媒体上给予公布确认为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企业;并适时推介在安溪县境内建有茶叶生产基地的企业。
2、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报批准用“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给予上报申请“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3、给予参与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举办或组团参加的各类茶事活动、评先评优活动和展览展销活动的资格。
4、给予上报争取国家、省、市等有关扶持项目;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荣誉和认证。
5、给予享受安溪县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二、制约措施
适用范围:未在安溪县境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安溪铁观音的法人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不予准用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已获得准用权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准用权。
2、不予上报质监部门申请“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不准使用“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对已获得准用资格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准用资格。
3、不予参加安溪铁观音同业公会资格;不予入编安溪铁观音推荐产品手册。
4、不予享受安溪县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不予享受安溪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扶持茶叶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各项补助奖励。
5、不予参与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举办或组团参加的各类茶事活动,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和展览展销活动。
6、不予上报争取国家、省、市等有关扶持项目;不予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荣誉和认证。
7、不予批准在安溪县境内建设茶叶生产基地;已建有茶叶生产基地的,不予办理所属基地相关手续,并按有关程序收回其基地使用权(或承包权)。
8、对注册地不在安溪县,拟上市安溪铁观音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在其上市公告期内,安溪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异议。
三、查处措施
县政府将组织开展整治打击侵权行为的专项行动,适时在安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网、茶多网和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安溪铁观音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对举报侵害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县政府将给予奖励。
四、本暂行规定由安溪县工商局、质监局、茶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元月4日印发
主题词:茶叶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安溪铁观音同业公会,县四套班子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