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阳毛尖”的经营管理,规范“信阳毛尖”的市场秩序,确保“信阳毛尖”的产品质量,维护“信阳毛尖”的名牌声誉,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信阳市茶叶协会设立的“信阳毛尖”包装管理中心,负责对“信阳毛尖”证明商标和“信阳毛尖”茶包装的监控管理。
条三条 所有“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识使用者提出申请后,由信阳市茶叶协会审核是否符合使用条件,并决定其使用资格。
第四条 “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识使用者,到信阳市茶叶协会领取《“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识准印单》,由工商管理部门签字加章,申请人方可到“信阳毛尖”包装管理中心办理印制手续。
第五条 “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识使用者,可根据需要选择包装规格和印制企业,协商定价。
第六条 “信阳毛尖”包装管理中心,对所选择的印刷企业的资质进行考核认证。
第七条 “信阳毛尖”包装管理中心与认定的印刷企业签定印制合同,严格按照《准印单》规定的数量印制。
第八条 “信阳毛尖”包装管理中心建立“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识使用单位和印制单位的管理档案,对所有用户和印制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印制数量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信阳毛尖”包装管理中心有义务对“信阳毛尖”市场营销情况进行调查,并协助工商管理部门打击假冒、侵权等不法行为。
第十条 产品包装上除按国家食品包装规定要求印刷外,还须印刷“信阳市茶叶协会监制”、“监督电话”、“印制企业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印制的“信阳毛尖”茶包装的拥有者,应到信阳市茶叶协会登记数量。申请领取“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贴,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截止日期为2003年5月31日。2003年6月1日后继续使用者视为假冒、侵权。
第十二条 “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贴印制数量,由“信阳毛尖”包装管理中心按信阳市茶叶协会开具的“准印单”安排印制,并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要实行分层管理。各县区成立相关机构,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尤其对于小型企业和个体门店的管理,应采取挂靠在大型企业,使用同一包装,但要对该企业负责,接受该企业管理。或者各县区管理单位成立开发中心或茶叶加工厂等,统一印制包装,供小型商户使用,统一监督管理,不得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谁的包装出现问题,谁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信阳毛尖”证明商标标识使用者,应向信阳市茶叶协会(证明商标所有人)交纳商标使用管理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阳市茶叶生产开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