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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茶法规:清代的茶业法规
中国黄茶网(yyzzt.com)    2010年10月11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具有悠久历史的我国茶业,到清代进入了鼎盛时期,产茶区域扩大,

 

六大茶类齐全,名茶不断创新发展,内销大量转为外销,商品生产与

 

交换发展迅猛,资本主义国素不断在增长。鸦片战争后因帝国主义势

 

力的入侵,我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正是由于政治风云的

 

动荡与社会形态的变化,使得清代的茶业法规极具时代的特征。

 

  一、清嘉靖之前的茶法

 

  据《清史稿·食货志五·茶法》及《清朝通典》载,嘉靖前的茶

 

法主要存以下内容:

 

  1.官茶贮边于陕甘易番马。司茶之官初沿明制,于陕西设巡视

 

茶马御史、置西宁、洮州、河州、甘州、庄浪茶马司。后令甘肃巡抚

 

兼管,继而又划归陕西总督管理。

 

  2.除四川、陕西官茶外,其他省招商发引纳课,户部宝泉局铸

 

印引由,颁引各布政司,分发产茶州县。商人向官买引。规定茶百斤

 

为一引、征银3厘3毫;不及百斤谓之畸零,另给拥帖。茶与引不能相

 

离,经过各关时按例验引征课,并汇入关税项中解部。禁园户卖茶。

 

卖茶无引者杖六十,原价入官。凡伪造茶引或作假茶兴贩以及私与外

 

国人买卖者,皆按律科罪。

 

  3、陕甘茶引,准茶马御史自行印发,有大引官商平分;小引

 

纳税,三分入官、七分给商之例。顺治七年(1650年),茶引俱由

 

部颁发,均依大引官商平分之制,例不抽税,以中马之用。商人领引

 

赴产地买茶,每千斤准附带茶140斤,以充中途消耗。

 

  4、四川设盐茶道,江西设茶引批验使(隶属江宁府)。

 

  5、对江苏、安徽、江西、浙江行、湖北、湖南、云南、甘肃等

 

省都规定了行引的数额。汉中府西乡、兴安、汉阴、紫阳、石泉等产

 

茶州县向不设引,只许本地行销,照例征税。四川旧额、新增共

 

106127引。山西、河南、广东、广西、福建、贵州尚不颁引,例征茶

 

税;商茶到境,由经过关口输税。

 

  6、遇有夹带茶叶或私茶出境者,拿解治罪;番僧夹带者,茶价

 

入官并治罪。进贡番僧应赏食茶者,需经勘合,由四川布政司拨发,

 

不许于湖、广等地买秋茶。

 

  

 

  清初,为了解决战马来源,对四川、陕西茶实行官榷,由专商经

 

营,进行传统的茶马互市贸易,但比较注重农、商利益和边陲少数民

 

族对茶的需求。雍正八年(1730年)前,仍仿明制对园户实行按株征

 

锐;八年始改以产量计证,每百斤证银4匣9毫,后猛增至1钱2分5厘

 

。为了征收之方便,官府要求商人在收购价中扣除这一部分税银,并

 

将其加入引价中。

 

  

 

  四川的茶税有腹引、边引、土引及各色照票之分,其标准和方法

 

均与东南诸省不同。腹引行内地,每引征银2钱5分。边引行边陲,每

 

引征银4钱7分2厘。土引专用于天全司所产之茶叶,每引银3钱6分2

 

厘。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以后,四川除部颁引额正税外,开始发

 

行照票,每票征银1两8分,这是一种变相的税收,目的是要增加财

 

政收入。

 

  

 

  川陕茶出境历代管理甚严。康熙、雍正年问,陕境交界处盘查

 

茶斤,行人携带10斤以下者,停其搜捕。如有驴驮车载无官引者,即

 

系私茶,照私盐律治罪。失察官员惧照私盐例议处。其目的是控制

 

税源,而不是怕茶叶外流而影响易马。因为自康熙以后,蒙藏地区日

 

趋安定,战马有来源,且茶马互市的作用已逐渐失去意义。

 

  

 

  东南地区实行招商发引,民间经营控制较松。云南茶则控制较严

 

。据史载:雍正七年(1729年),总督鄂尔泰奏,设总店于思茅,

 

以通判司其事。…其茶令茶户运至总店、领给价值,私相买卖者罪之

 

 

  

 

  嘉靖之前,东南各省引价虽不高,而苛捐杂税却不少,且不尽相

 

同,清代中叶,茶叶专卖制度已大大削弱,茶引课税远远低于盐引,

 

在国家财政所占比重极小;茶商卖茶比较自由,市场活跃,茶馆业犹

 

为昌盛,从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清代后期的茶法

 

  

 

  道光二十年(1840年〕爆发鸦片战争,二十二年英帝国主义迫使

 

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咸丰

 

元年又爆发太平天国革命。由于战败赔款及军赞开支庞大,财政极度

 

匮乏。在这仲情况下,政府企图通过征收苛捐杂说来解救危机,茶税

 

也因此而大大加重,征收茶税的重心遂由川陕转向东南,但四川茶业

 

经济仍有其特殊性,仍实行引票制,只是压缩腹引、土引,而通过增

 

加边引来扩大税源,道光以后,四川不少州县把腹引的税额摊入地丁

 

项下征收,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安具知县会议规定:每丁粮

 

一两,摊征腹引课税四十文,随同盐税归丁征收。边引、土引产区

 

,商人系大宗经营,牟利较丰,茶税仍由商人负担。此外还巧立名目

 

敲诈勒索,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各州县先后由警察局征收

 

桌捐,据《四川官报》载:每方桌一张.抽六十文;条桌一张,

 

抽五十文。有的县竟以家庭为对象,按户征收茶桌捐,扰民害

 

民已到了何其严重的地步!

 

  

 

  东南各省与四川有所不同,仍继续推行茶引制,商人请引纳税。

 

除正税外,还有地方杂税,且税种税率极不统一。咸丰三年(1853年

 

).刑部右侍郎雷以诚率军扬州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军。是年常州、苏

 

州为义军占领,漕粮、丁役不济。为筹措军饷,乃于扬州仙女庙创办

 

厘捐,设厘局于上海。此后各省也相继设厘金总局,下再设分局、子

 

卡、巡卡,征收货物通过税。起初只是战地长官临时筹措军饷的权宜

 

之计,后成为定制。这样,商人买引后还要抽厘,加重了税收负担。

 

  

 

  厘金可分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销售地厘金,名目繁多且不

 

统一。如咸丰九年(1859年),江西境内运茶100斤征厘金2钱,运往

 

外省须再抽出境厘金1钱5分。此外还有附加税,江西称之为茶捐,

 

每100斤征银1两2钱至1两4钱。再如浙江,同治二年(1864年)箱茶

 

每引抽茶捐9钱、厘金1两4钱,篓茶及袋茶每引抽茶捐4钱、厘金6

 

钱。外省茶从浙江过境者,每引仍需抽匣8钱。可见厘金重于引税,

 

杂税重于正税。由于茶引和厘金都是征收的茶税,故后来取消茶引而

 

专门抽厘。该制度一直沿袭到民国时期。

 

  

 

  另据左宗棠《征收起运运销茶税未能额情形折》,咸丰、同治年

 

间福建实施起运、运销两税,其数额也相当大,如咸丰十年(1860年

 

)征收起运茶税为银22600两、运销茶税为银238500两,同治二年

 

(1863年);证起运茶税为银38300两、运销茶税为银213600两。

 

  

 

  又据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商会报告,汉口各档茶每100斤平

 

均收厘金2.27两、出口税2.72两,税后平均价为20。35两,厘、

 

税占税后平均价的24.5%,另外通过上海口岸时还要另征7。5%

 

的关税。故实际税收超过了平均价的30%,足见茶税之重是令人吃惊

 

的。

 

  

 

  正是由于清末朝廷腐败、苛税不堪重负,自光绪六年(1881年)

 

后,开茶庄及采箱者因屡年折本、倾家荡产而多不以茶为正项生理,

 

有田者归田,无田者以砍柴为生;种茶者大受茶之累,茶园有十荒其

 

八也。华茶亦自此开始衰落。民国五年(19l6年),日本静冈茶叶试

 

验场技师川崎工一先生来华调查中国茶业状况后认为,华茶衰退有五

 

个方面的原因,其三是内地厘金杂税极重,到现在还没有废除。

 

这种见解是十分正确的。

 

  三、剖析与评议

 

  

 

  清代茶法简明,触犯法律者按律科罪,但措词比较谨慎;法

 

律条文既没有明确规定判处死刑,更没有使用剐刑(一种用刀剐使骨

 

肉分离的极刑,也叫凌迟),比起元代来科罪是较轻的。

 

  

 

  清代前期茶税较轻,但后期极重。除正税外,还有附加税和杂税

 

,且各省税种税率极不统一(中央没有统一规定),以致造成杂税重

 

于正税,这可以说是后期的税制特征。由于附加税及杂税是归地方收

 

入的,故而地方官吏往往都中饱私囊。再者,自税法改为厘金制后,

 

各省都在交通要道设卡征税,这不仅给官吏贪污勒索提供了更多的机

 

会,而且也不利于商品流通渠道的畅通,因而对发展生产也是极为不

 

利的。四川一带把腹引税摊入地丁,则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然而从总体来看,由于资本主义因素的不断增长、国外资本的不

 

断涌人及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国民经济的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

 

化。一些官吏已开始意识到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比

 

较重视税收的商业行为,商茶招引纳课就是一个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