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要求,规范茶叶生产许可的现场审查工作,指导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有效进行企业场所建设和设备配置,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DB33/T 479-2004《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结合浙江茶叶生产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浙江省茶叶标准化委员会、浙江省茶叶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德彪、周文君、胡迪钧、王金贤、金寿珍。
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场所、生产设备、产品防护与检验设备(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生产加工或分装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纸卫生标准
3 企业场所要求
3.1 厂区要求
3.2 车间要求
3.3 库房要求
4 生产设备要求
4.1 应具备与生产加工茶类工艺、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种类和数量。
4.2 生产加工设备可选用机械化加工设备,也可选用茶灶、焙笼等传统手工加工设施与用具。
4.3 生产加工设备可以电、气、煤、柴、炭等作为燃料。烧煤、柴、炭设备的炉火口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其中大、中型烧煤、柴、炭设备应设置与车间隔离的炉火间,无法实施隔离的各种小型烧煤、柴、炭设备的炉火门应当采取设置屏障等隔离设施,使燃料、残渣与茶叶加工作业面有效隔离。用炭烘焙的车间应保持地面整洁,加炭和炭灰清除时应避免污染茶叶。有压锅炉应另设锅炉间,燃油设备的油箱、燃气设备的钢瓶和锅炉等易燃易爆设施与加工车间应有安全距离。燃料及残渣进出应设有专门通道和存放处。
4.4 生产加工设备应使用正常,能保证加工质量。
4.5 直接接触茶叶的设备、用具和包装台应用无毒、无异味、不污染茶叶的材料制成,允许使用竹子、藤条、无异味木材等天然材料和不锈钢、食品级塑料等制成的器具和工具,不宜使用铅及铅锑合金、铅青铜、锰黄铜、铅黄铜、铸铝及铝合金材料制造接触茶叶的加工零部件。
4.6 使用前,新设备应清除表面的防锈油,旧设备进行机械除锈。每个茶季开始和结束,应对加工设备和设施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定期润滑零部件,每次加油应适量,不得外溢。油料应有固定地点存放。
5 产品防护要求
5.1 在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过程中,与茶叶接触的物品和场地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物品接触,避免茶叶与地面直接接触。茶叶内包装材料用纸应符合GB 11680的规定。
5.2 在茶鲜叶原料、在制品及成品茶叶运输过程中,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物品接触。
6 检验设备(施)要求
6.1 检验场所设置
企业应配备茶叶感官审评和理化检测室。有条件的企业可单独设置感官审评室和理化检测室。
6.2 茶叶感官审评
应包括环境条件、评茶设备、茶叶标准样。
茶叶感官审评室应设置在干燥、清静、北向无高层建筑及杂物阻挡,无反射光,周围无异气污染的地方。面积应能满足感官审评操作和日常工件量的要求,北墙应开窗,墙面应乳白色或浅灰色;天花板(或房顶)用白色或接近白色;地面应防滑、平整,颜色宜选择浅灰色或较深灰色;光线应能满足评茶要求。
干评台颜色应为黑色台面,高度一般为0.85m~0.9m,宽度0.6m,干评台置于靠北窗的下面;湿评台颜色应用无反光的白色台面,高度与干评台基本一致,宽度0.45m。
应配有评茶用的茶样盘、审评杯、审评碗、汤匙、叶底盘、吐茶器具、称茶器(感量0.1g天平)、计时器、感官审评记录表、盛放审评器具和茶样的柜子、抹布等。
应备有茶叶审评对照用的各级别茶的实物标准样或参考样。
6.3 茶叶理化检验
茶叶理化检验室面积应能满足出厂检验日常工作的要求,用白色涂料粉刷;地面应防滑、平整;光线应能满足检验要求。
分析天平(感量0.001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应备有硅胶)等,或水分测定仪。水分测定仪可通过比对或校正后使用。
电子秤或天平(0.1g)。
电动筛分机(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的不作要求)。
符合相应要求的电子秤或天平(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要求的不作要求)。
应放置在硬质水平地面或有稳固支架固定的硬质水平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