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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式启用“普洱茶”证明商标的通告
中国黄茶网(yyzzt.com)    2009年04月17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云南省普洱茶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普洱茶”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为了规范我省的普洱茶市场,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我协会决定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启用“普洱茶”证明商标。
  为了保证普洱茶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普洱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证明商标使用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已报经省农业厅批准。凡“普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必须是属于《规则》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普洱茶生产、加工并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申请人应能提供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及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商品商标注册证以及由我协会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协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并经我协会审查通过后,我协会再与申请人签定《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还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地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我们将会在协会的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上述有关文件。我协会网址:……
  未经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我协会对其产品也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另外,对擅自使用该商标的,我协会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侵权投诉或诉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云南省普洱茶协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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